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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06-11 16:26:13

恒泰艾普: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2021/06/11) 查看PDF原

公告日期:2021-06-11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28 层28/F, K. Wah Center, No.1010 Huaihai Road (M),Xuhui District, Shanghai电话/Tel:021-24224888 传真/Fax:021-24224800网址/Website: www.anjielaw.com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致: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245 号”《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法律事宜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4 号——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对本专项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已得到恒泰艾普如下保证:恒泰艾普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本专项法律意见仅就上市公司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如下:一、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硕晟科技及李丽萍在增持你公司股份达5%时虽最后一笔交易超过了权益披露触发点 152 股,但此后按照规定履行报告通知义务,其在持股 5.00002%的基础上继续购买的股份表决权并不受到限制,你公司关于硕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晟科技及李丽萍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范围为超过 5%以上的全部股份的抗辩理由与《证券法》六十三条立法目的及法条原义不符。请你公司赞成继续限制硕晟科技及李丽萍超过 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董事,结合法院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说明其认为硕晟科技及李丽萍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仍为 5%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请独立董事蓝贤忠说明其弃权的原因、是否勤勉尽责。请你公司说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并报备全体董事意见及签字文件,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题 2)一、对于《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理解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李丽萍在增持达到 5%时虽然最后一笔交易超过了权益披露触发点 152股,但其此后履行了报告通知义务,并等待了 3 个交易日才开始继续购买,在硕晟科技、李丽萍已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其在持股 5.00002%的基础上继续购买的股份,不属于“超过规定比例的股份”,表决权并不受到限制。《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本所律师注意到,《证券法》、相关释义并……[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转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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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恒泰艾普

股票代码:sz300157

市场类型:创业板

上市日期:日

所属行业:石油开采

所属地区:北京

公司全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andOcean Energy Services Co.,Ltd.

公司简介:恒泰艾普公司是我国产品结构最完备、技术特色最突出、最具成长能力的勘探开发技术服务商之一。公司建立了覆盖油气勘探开发技术服务全流程的技术体系,技术实力接近国际一流技术服务企业的水平,特别是在复杂油气藏的勘探开发技术方面,公司拥有多项特色技术,在国际同...

注册资本:7.1亿

法人代表:王莉斐

总  经 理:王莉斐

董      秘:王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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